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需審驗合格、登記、領牌照、投保強制險及未滿十四歲不得駕駛等規定;電動滑板車等行動器具納入慢車規範,未滿十四歲不得駕駛。
根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慢車」分為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由於後兩者名稱相近,故將沒有腳踏板的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
據統計全台約有65多萬輛電動自行車,很多都是淘寶或境外進口,由於相關道路事故增多,卻未有相關保障,於是昨日(111/04/19)立法院於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電動自行車(2輪、無踏板)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予以納管,「微型電動二輪車」,為以電力為主,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超速將處駕駛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未來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牌且投保強制險後始得行駛道路,若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未懸掛牌照等,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已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二輪車,需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依法處罰。
其它個人行動運具(電動滑板車...等)以慢車種類規範,承載限1人,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另未滿14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個人行動器具,需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近年來由於法規趨嚴,購買境外電動車除了進口稅、貨運稅、營業稅以及一直調漲的運費,現在更有法規的問題,下單前務必多方考量,勿因便宜購入,以免後續產生無法使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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